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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也能退 "欺诈消费者行为"新规解读
2024-05-20 21:46    4903    中华厨具网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有越来越多的用户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购物的时候更是如此,都希望自己的权利与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让消费者感到非常迷茫。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大家更加放心的购物。而在法律方面,最能够贴近于消费者,与大家的利益相关的法律,相信很多人都不会陌生,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的条款中,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一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也就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顺应时代变迁 近20年的老办法寿终正寝

但是就目前而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从颁布日期上来看,至2015年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这19年之间,很多当时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还有就是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欺诈消费者,让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手段。因此用20年前的条文来规范现在的行为,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正是基于上面的这些原因,才会让新的规定不断完善,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旧版本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执行了19年的时间

最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且即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版中到底有着哪些规定是与我们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作为消费者来说,相信大家也是非常关注的。

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其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就对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与大家利益最相关的几个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大家在购物中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 十种违法行为被明令禁止

无论在实体店或者在电商平台中,都会出现很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大家的购物的时候,需要非常留心注意的。在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第五条,就对多达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这也是大家需要关注的,这十种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大家网购时候要特别留心假冒伪劣产品

总体看来,上面提到的这些内容中,的确有很多情况都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说以次充好,也就是说将未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以合格产品销售,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除此之外,比如一些私人电器商店或淘宝中的一些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高耗能家电,这些情况也是比较多见的。因此,这十种违法行为被明令禁止,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商家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应该成为最低的准入门槛。

拒绝虚假宣传 已拆封依然可退货

■ 拒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在大家的印象中,包括电商平台与实体卖场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很多虚假宣传的情况。在新出台的规定中,也对虚假宣传的一些行为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并且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出现,具体则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全网最低价成为不少电商管用的宣传方式

不难发现,上面的规定一共有九个条款,从不同角度对虚假宣传作出了明令禁止。其中就包括一些虚构交易量,好评过万等等宣传用语,通常会给人一种该款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我们也注意到,甚至很多电商更是不惜重金雇佣大量的网络水军对产品进行评论,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家会以所谓的清仓价、甩卖价等字眼来作为宣传的噱头,而像一些有奖销售等方式也是经常出现的。这些促销方式中,有时候很多情况下都存在着虚假宣传的,比如有时候的清仓价格其实并不低,甚至比双11或者双12时候的价格要高得多。

■ 已拆封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

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退货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在很多时候,商家为消费者退货都制造了很多障碍,比如包括一些故意拖延退货时间以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等等,这些行为也都严重损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在新出台的规定中,也对商家的退货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具体内容则包括: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

在上面的规定中,其中的第三条属于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众所周知,很多商家往往都将已拆封拒绝退货作为自己的规定来执行。实际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来说,已拆封并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如果在拆封包装之后,确定产品有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家必须要进行退货。

以上几点基本上涵盖了新规定的新的内容,因此大家在购物的时候,可以对照看商家是否存在以上违规的行为,从而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侵犯了消费者的行为,也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以对商家起到警示的作用。最后再提醒一下大家,新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也就是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家电资讯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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