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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答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更新
2024-05-20 14:00    454    中华厨具网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现有备案证明中的备案品种为干白木耳,现拟出口蜂蜜、干羊肚菌,是否还需要增加备案证明中的备案品种,不增加是否影响出口,此外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便日后参考,谢谢哈~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如新增品种,应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系统中增加企业相应产品类别、名称及中类信息,同时,食用菌及蜂产品均属于实施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应采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原料生产、加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9号) (一)第三十九条: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二)第四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第七十二条之第三款: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第五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149号公告)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禽蛋、猪肉、兔肉、蜂蜜产品、水产品。

答复单位

兰州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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