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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布2023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05-20 13:25    4514    中华厨具网

今年以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火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攀枝花市东区某火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内货架上发现某品牌鸭肠专用调理料一瓶,已经开封,其外包装标识“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2021.06.05”。执法人员在该厨房操作间内查见有泡在冷水中的生鸭肠、鹅肠等原材料。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厅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后厨留存有较多废弃的餐厨垃圾。经查,该公司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线索后,对攀枝花市东区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利用白糖、柠檬酸、花粉、酱油、玉米粉蜂巢、食用香精(蜂蜜香精)等原料,熬制食品,并以蜂蜜的名义出售。截至调查时,共熬制食品(假蜂蜜)400斤,共销售102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制作的产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检。经检验,涉案产品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的技术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七)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的食品及生产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3000元,以及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餐厅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攀枝花市东区某餐厅涉嫌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调查核实,该餐厅于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先后从非法捕捞人员杨某、瞿某等4人处,分57次收购了“翘嘴”“桂花”“三角峰”等二滩库区野生鱼,用于其餐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上述野生鱼货值金额36475元。

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72950元。

案例五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商店(位于小学周边,属于食品小经营户)经营的鸡香肠、泡面搭档香肠、卤鸡蛋、玉米热狗肠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但仍然摆放在店内售卖。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某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位于西区陶家渡片区进行了检查,在陶家渡公交车站旁发现有人在售卖“中药伟哥”“金枪不倒”“肾黄金”等产品,这些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宣称产品具有“益肾、壮阳、生精”的功效。经辨识,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同时经过检验,这些食品中均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及涉案产品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处理。

案例七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云集贸市场肉制品销售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某鲜肉店销售的猪肉其外表面(皮)上无检疫专用章及其他任何检验检疫痕迹,且该店也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为降低成本,从红格一农户手中购买一头已宰杀好并通过初步分解的生猪肉,该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与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粉丝厂无证生产经营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某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粉丝厂正在进行粉丝生产加工。有工人在正在装袋的粉丝外包装上用记号笔标注出厂日期“2022年8月8日、8月7日”。

经查,攀枝花市仁和区道之粉丝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8月10日到期,该厂在未续办或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为掩盖无证生产的事实,其将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生产包装的粉丝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无证生产的粉丝,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包装饮用水的生产,但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12月20日到期,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许可。经查,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暂未售出。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边县某小吃店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某小吃店开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原材料摆放混乱,食品原料与非食品混放,存放食品原材料的冰箱柜内已发黑发霉。用于食品加工的灶台下存在卫生死角。食品与非食品混放不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容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该店的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对餐饮经营者的卫生规范要求。

当事人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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