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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买菜时发现这种灯,请立即举报!
2024-05-20 11:51    5778    中华厨具网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

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障食品安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生鲜灯”专项治理

突出重点排查

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菜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治理对象,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生鲜灯”问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以及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等进行自查,发现使用的照明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尽快更换照明设备切实整改到位。

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办法》等,印制并在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见附件),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知晓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合理诉求。

强化监管执法

加强监管执法,在《办法》实施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备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食品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稿 源:省局食品经营处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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