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答复|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2024-05-20 09:55    9690    中华厨具网

问:

经营者经营的某种食品检测不合格, 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兔予罚款吗?谢谢

答:

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企业不知道这批次产品是不合格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各地都发布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清单,请参照执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