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作为一种普遍认可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定的原则。此后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强化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69年至1995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已达3108件,其中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发生在90年代以后,至1996年底世贸组织成员国已经采取并仍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仍有900项之多。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至少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69年至1995年采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按照数量计依次为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国,其他国家之和仅为430件。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1996年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显见,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其使用程度之频和效力之高远远超过其他控制进口的手段。
目前,虽然各国在反倾销上做法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不能背离世贸组织有关规定。
反倾销的基本含义和程序
倾销一词早期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是指向他国市场廉价出售产品的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如果一种商品的生产在民本相同,那么出口商出售商品时不能在国内和国外形成价差,若在国内卖高价在国外卖低价,就属于倾销行为。如果倾销产品造成了产品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业的损害,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一种不人以平的竞争行为,受到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抵制,受害国家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制止或减少这种损害的发生。
虽然世界上一些国家先后订立了反倾销规则,但广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反倾销概念始于1948年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作出专门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对进口国的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工业的建立,进口国可以采取措施消除这种损害。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据此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反倾销成为被广泛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作为较严厉的法律手段,反倾销措施的采用应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的事实,即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
(2)低价出售的产品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
(3)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产生,是由于该进口产品的输入造成的。
反倾销是一种行政法律措施,它是通过立法规定反倾销的基本因素、反倾销主管机关对倾销的行政调查程序,以及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倾销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存在以及在此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倾销的影响,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损害的手段。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世界各国不尽相同,但其调查程序和所采取的措施大同小异,一般包括:申请人提出反倾销申请;反倾销主管机关审查立案;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调查及其裁决;倾销和损害继续调查及其仲裁;年度行政复审及“日落条款”等。
在反倾销调查中涉及到被申诉方配合的工作主要有:按时填写调查问卷;按规定提出及参加反倾销听证会;回答调查机关的有关问题;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
《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有关规定生效以后,经过多年的实践、谈判、修改,1994年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新的更完善和有效的反倾销规定出台,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新出台的规定在基本原则上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无两样,只是把一些调查上的技术问题做出了调整,加强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当然由于国际贸易利益的不同,在制定规则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倾销手段经过近百年的演变和使用,随着重要性的增加,使用频率的加大,一些国家利用其表面的合法性实行贸易保护,反倾销有向贸易保护主义演变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强化对反倾销的认识,通过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冷静观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特点
对华反倾销始自1979年。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经济开始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几乎是伴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步伐,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如影随形地扑了上来,其来势之广速度之快也是世上不多见的。从某种角度来讲在国际贸易方面,竞争与保护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在现代社会,反倾销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反倾销构成了各国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反对倾销依法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是无可非议的,但过度的保护政策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反而会破坏正常的贸易活动。从下面对我国出口产品被反倾销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国外反倾销的巨大压力,其中有些做法是不公平的。
1.反倾销起点晚,数量剧增、涉及面广、数额巨大
截至目前,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02件。第一起对华反倾销案件是1979年欧盟对华糖精反倾销案,自那时起至90年代中期国外对华反倾销案逐年增多,基本上以每年递增10%到20%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79年至1990年10年间反倾销案件为82件,占整个反倾销案件的27.2%;90年代以后反倾销案陡长,1991年至1995年反倾销案件总数达到156件,占整个反倾销案件的51.6%;1996年至1998年两年多时间案件总数已达64件,占整个反倾销案件21.2%。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全球发生的206起反倾销案件中,有30余起是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占全球反倾销总数六分之一以上。我国已经取代了日、韩等国,成了国际反倾销手段的主要目标。
反倾销案件涉及面广,几乎含盖了我全部出口的大类商品,机电、轻工纺织、五矿化工、粮油土畜、医疗保健都在其中。还有一个倾向值得注意,90年代以前对华反倾销案件大多是一些原料性的、小额的商品,近年来反倾销案件绝对量数目看似有所减少,但反倾销针对的目标则越来越多地指向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有些是出口“拳头产品”。如1996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1997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钢板和1998年针对我出口蘑菇罐头等反倾销,另外大小屏幕彩电、微波炉、电风扇、鞋等产品均是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重点。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建立和发展,出口产品占的比重的增加,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案件也在增加。至目前为止,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彩电、打火机、电脑软盘、传真机、自行车、电风扇、鞋、玻璃、录像带、硅铁等许多产品都遭受过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2.反倾销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
很显然,我国出口产品都遭致反倾销是从发达国家开始的。其第一个反倾销案件就是欧盟发起的,在1990年以前发生的82起反倾销案件中,发达国家占总数的96%以上,涉及到以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随着我出口产品的增加,市场冲突的加剧,9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逐步增多,至1998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已经超过100起,占90年代以后反倾销总量的46%左右,其中牵涉到我许多重要的贸易伙伴,如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南非、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关系和出口的扩大。
反倾销越来越变成保护国内市场的有效手段,至目前为止,提起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国家及地区(欧盟)已达23个,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我出口贸易的绝大部分。
3.反倾销的连锁效应
反倾销看起来是一个国家单个市场的问题,只要退出这个国家的市场就可以消灾解难了,事实并非如此。当代的商战是全球的竞争,在一国被反倾销就可能引起一连串的反应。有两种情况要特别引起重视:
其一、是国家集团或区域经济组织布内部形成一个保护体,只要在一个国家受到反倾销指控,在整个有关区域内都发生作用。如欧盟统一的反倾销政策,在各成员国中只要有一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在欧盟15国中就会产生连锁反应。经过法定的反倾销调查,若证明存在倾销与损害,采取反倾销措施就会在15国发生作用。这种一损俱损的反倾销政策使得某些不愿反倾销的国家也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丢掉了一个国家的市场就等于丢掉了一大片市场,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现在不但存在洲内的贸易利益集团,而且跨洲的经济组织也在协调统一经济贸易政策。我们在面对反倾销指控的时候,要充分注意到数国的“大市场”。
其二、随着国家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强,市场之间的联系与制约也在加强。国际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此消彼涨的商品流动规律,使得各国都在密切注视国际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有关动向,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从中国出口产品国不止一次地被反倾销。如我国重要的出口产品自行车就先后遭受了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美国等数国先后13次立案反倾销调查,鞋类遭受的调查更有19次之多。有些产品是在一国反倾销裁决以后另一国紧跟立案,乙国就酝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连锁式的反倾销,使得有的商品退出了国际市场,其教训是惨痛的。
4.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和做法
一些国家反倾销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使我国企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极大的伤害,反倾销案件得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