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阮锦平 在江门租赁民房生产“名牌电磁炉”时被查处,李某趁执法人员不注意逃脱,随即在一江之隔的中山小榄再度开工生产,一个月后被抓获。蓬江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生产价值30多万元产品,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租用江门市蓬江区某镇的一幢民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磁炉,并将部分成品存放在中山市小榄镇的民房内。
2012年7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在中山市小榄镇一民房内继续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磁炉。2012年8月11日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民房,缴获假冒名牌电磁炉一批、用于运输涉案商品的汽车一辆。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电磁炉共价值人民币3090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090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处以3年6个月徒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假冒名牌电磁炉一批,予以没收。作案工具小型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小家电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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