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5日上午,重庆涪陵金帝集团职工姜明下班回家,突然,身后一辆车冲上来,将他撞飞出几米之外。开车的人是涪陵金帝集团职工罗应国,他驾驶的是从武隆县公安局借来的警车。姜明随即被送到涪陵区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腰3、4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双下肢完全瘫痪。后经武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应国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明无责任。36岁的姜明从此完全瘫痪,一辈子将和轮椅、肛袋相伴。姜明遂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罗应国、金帝集团、武隆县公安局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2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罗应国撞伤姜明时,系外出执行公务,应由金帝集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武隆县公安局,虽与金帝集团达成共同使用该车的协议,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金帝集团赔偿姜明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终身依赖药物用品费等共计81万余元,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姜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赔偿费用过低,特别提出大便改造,人工导尿及终身的药物依赖费用,这笔费用高达22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准确确定金帝集团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同时,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判决肇事车辆车籍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院予以支持。但对姜明所需的医疗卫生用品及依赖药物的费用的主张过低。遂于近日判令金帝集团赔偿姜明109万元,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王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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