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2月至1998年11月间,钱程利用同时兼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和北京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将北京西单赛特商场、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等单位在北京音乐厅举办音乐会的包场费共计70多万余元,以北京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收取,用于支付钱程本人购买的世纪大厦b915号房款,后由北京音乐厅支付相关场次的演出费用。
法院认定,钱程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钱程案过程
2002年1月31日钱程被自己所在的赛洛公司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赛洛公司认为,钱程担任总经理职务后,承包经营北京音乐厅,采取营业收入不入公司法定账等方法隐瞒营业收入;未经董事会任命,私自聘用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背着董事会用公司部分资产成立个人企业(北京钱程艺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2002年4月钱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实施监视居住,同年8月被正式逮捕。
2003年8月14日钱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按照我国法律先刑后民的原则,一中院中止了上述案件的审理。(记者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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