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林红梅、冯晓芳)几乎人人知道,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却很少有人知道,中国还管辖着1080多万平方公里的天空面积。顺应社会发展的呼唤,踏着改革开放的节拍,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我国广袤的空域面积逐步被开发利用起来。空中交通管制者在空域划出条条航路,引导银鹰安全飞行,如条条彩练飞舞天空,谱写了一曲开发空域、空中防卫、强国富民的蓝天之歌。
中南海浓墨绘蓝天
如同地面上行驶的汽车一样,飞机也是在一条条“车道”上飞行的,这种“车道”被称为航路。负责建航路划航线、疏导空中交通,并向防空部门提供飞行情报的,就是空中交通管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空管事业随之诞生。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把空管事业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空管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指示,成为我国空管建设的灵魂。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绘下了我国空管事业发展的蓝图。1950年11月1日,毛主席签发了我国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规范我国空中交通活动的基本法规。周恩来总理直接关怀着空管工作。1957年10月5日,周总理在民航局关于中缅航线通航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至今仍是我国空管工作的指导方针。1973年底,周总理批准同意引进我国第一套自动化空管系统,拉开了我国空管现代化建设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空管事业倾注了更多心血。1986年1月30日,邓小平同志批准成立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国务院副总理任空管委主任,统一领导全国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李鹏、邹家华、吴邦国和黄菊同志先后担任空管委主任,为空管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
江泽民同志高瞻远瞩,于1994年10月1日题词:“保证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空管事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空管工作十分关心。200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对空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示尽快形成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要求的空管体制,进一步开发利用空域资源,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空管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更多内容
我国首次空管建设与发展展览拉开帷幕
我国首次举办的空管建设与发展展览,23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央大厅拉开帷幕。据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空管系统举办的第一次全国性展览。展览主要回顾空管发展历程,着重展示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空管的辉煌成就、改革成果、建设情况、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
我国航空管制现行技术方式: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
当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向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他们所采用的管制方式有两种,即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空管专家介绍说,西方发达国家较早采用雷达管制方式提供服务,而我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只在飞行流量较大的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区以及京广、京沪、沪广三条航路上实施了雷达管制。
我国推进空管新航行系统建设 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空管新航行系统发展建设,提高空管服务保障能力。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航行系统是以卫星技术、数据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统的简称,是国际民航组织为适应未来航空运输发展需要,针对现行系统的缺点和局限性,于1992年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的新一代航行系统。
国家空中交管委员会:我国天路总里程达13万多公里
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的天路总里程为13万多公里。空管专家介绍,有人认为,飞机在苍穹中飞行,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其实,飞机从在跑道上滑行起飞到穿云着陆,都是在严密的空中交通管制下,沿着固定飞行路线进行的。
新华时评:与时俱进 大力推进空管事业新发展
空管是国家交通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领空安全和航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空管工作,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空管事业的新发展。
我国飞行繁忙地区实现航线分流
我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过采取开辟航段、增设走廊、修订规章等措施,实现了飞行繁忙地区的航线分流。空管部门先后于1994年5月、1995年1月、1996年2月和2000年6月,分别对北京、广州、上海和成都地区进行了航线分流,使上述地区的飞行拥挤状况得到了明显缓解。2000年9月和2001年7月,分别针对首都机场航班增长迅猛、杭州新机场启用对沪杭甬地区造成的矛盾,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措施。
国家空中交管会:未经批准航空器不得擅自飞行
为了掌握和监督飞行活动,实施飞行调配,通报飞行情况和组织各项保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据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飞行申请通常包括批次、部别、机型、架数、机号、机长职务和姓名、任务、航线、高度、飞行日期、起飞时间、允许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地空通信规定、备降机场等。申请的方式通常有电话、电报和网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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