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人曹锡平原系金
华市金东区永泰火腿食品厂法人代表,被告人曹锡洪系其哥哥,2003年10月底,某媒体的两名记者装扮成客户,要求曹锡平准备加工生产一批反季节火腿。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曹锡洪将从江苏省如皋市某冷冻厂内收购的2200余只腌制猪腿运到原金华外贸火腿有限公司的场地加工火腿。11月2日,为防火腿在加工过程中腐烂,被告人曹锡洪授意工人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300只,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曹锡平。此事被曝光后,“毒火腿”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金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就本案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审理还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在客观方面虽然未将火腿销售到社会上,未造成直接后果,但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致使久负盛名的“金华火腿”声誉受到了难以挽回的影响,给金华火腿行业乃至金华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本案的客观因素及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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