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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孙万刚错案是如何发生的
2024-05-19 21:08    8582    中华厨具网

8年前,孙万刚的女友、与他同在云南省财贸学院读书的陈兴会被杀。孙万刚被指控为杀人凶手,法院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孙万刚不服,多次上诉和申诉。此案经5次判决,终由死刑改为死缓,最后因证据不足、又于今年1月将孙万刚无罪释放。而此时的孙万刚已在监狱里被关押了8年。

由于本案的真凶还没出现,目前警方还在对此案继续侦查。司法界人士指出,在真凶尚未认定的情况下,因证据不足、将被告人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还十分罕见。

为何此案会有如此悬殊的判决?为何已经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会作出有罪判决?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再次回访办案人员,试图揭开公、检、法之间的连环套。

7大疑点暴露出诸多问题

孙万刚的申诉材料是同时引起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孙万刚在材料中说,巧家县公安局侦破的一起系列强奸抢劫案的主犯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

接到这份申诉材料后,两院分别立即赴巧家县展开调查。然而证据显示,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

但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中,两院都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有错判的可能。2003年9月18日,就在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启动再审程序《检察建议》的当天,省高院审判监督委员会已经对此案作出了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

在重新调查中,省检察院发现此案存在7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孙万刚仅有的4次有罪供述笔录上清楚地反映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这些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不吻合;

二、孙万刚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根据已有的证据,不能排除有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三、孙万刚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清;

四、法院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孙万刚衣服上有与被害人同一血型的血液,并不能完全证明孙就是凶手;

五、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

六、孙万刚一份重要的有罪供述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

七、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却留有他人的钮扣和皮带扣。

经过复查,省检察院直言不讳地指出,“该案所暴露出来的是事实、证据上的诸多矛盾和严重瑕疵,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公安勘验现场工作粗糙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申泽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省厅高度重视,专门派员赴巧家县调查。调查显示,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实存在问题。

“陈兴会被害于县城城郊的金沙江边,案发时是当地最寒冷的季节,又是晚上,一些物证不马上获取便很快消失。当地干警在接到报案后,勘验现场工作粗糙,造成证据先天不足。”申泽金说:“预审阶段,个别侦查员受过去一些执法习惯影响,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而忽略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使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证据不足。”

申泽金说,巧家是云南省的贫困县,当年警方的装备和破案技术等都很落后。当时把孙万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血型鉴定,因为孙万刚衣服、床单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一致,而血型鉴定是不具有惟一性的,必须做dna鉴定。但当时还没有dna检测技术。

就检察机关指出的“孙万刚一份重要有罪供述的签名,是承办人代签的”问题,当年一位参予办案的民警说:“这是习惯性的动作,因为当地一些农村老百姓不识字,看不懂材料,都是由侦查员代他们签名,只要按上手印就行了。孙万刚对每次问讯后的材料,都要看两遍。这些材料每篇他都亲自看过的。”

检察院违反程序

事实上,有关证据上的疑点,当年承办此案的省检察院昭通分院办案人员已经提出过,并退回补充侦察,但重新移送回来的材料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承办人员竟也没有追究,就草草起诉。

据省检察院调查,当初承办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刚分来的大学生,从未办过案。调查组认为,将这个重大恶性杀人案交给一个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承办,也是造成此案错判的原因之一。

此外,调查还发现,当地检察机关没有重视孙万刚指控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信;而且违反程序,在批捕和起诉前没有提讯孙万刚。不提讯的原因是由于当年昭通分院装备差,不可能对每个案子派专车;而从昭通到巧家仅路上来回就要4天。所以办案人员只看了卷宗。

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每一道环节都马虎不得

1996年9月,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孙万刚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然而原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时,却没有按照程序变换审判组织,原来承办此案的人仍然参与重审。调查组认为,发回重审后仍判处孙万刚死刑,与办案人员思想观念没有变化有很大关系。

1998年11月,省高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在终审判决中撤销了对孙万刚的量刑部分,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后来也成为质疑的焦点之一,认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起诉权在检察机关,判决权在法院。检察机关虽然起诉了,但只要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就该判无罪。为什么却判处死缓?

“死缓在我国是一项特殊的刑法制度,是其他国家没有的。判处死缓有多种情况,孙万刚一案,是因为有关他有罪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但这些证据又不是那么卡得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都有的情况下,采用的是“从轻”的做法。实践下来看,这个做法确实避免了一些错案和冤杀,但它的副作用就是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关押。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高憬宏对公、检、法办案中的分工作了个比喻,他说:“这就好像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而法院是吃饭的,每一道环节都马虎不得,当送来的饭是夹生时,法官应鼓起勇气退回去。如果迫于压力接下来,风险也就到了自己这里。”

谁来发现刑讯逼供

孙万刚8年的申述材料中,有一份《刑讯逼供控告状》。云南省检察院在给省高院的《检察建议》中也曾指出,孙万刚案“不排除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当年办案民警、现任巧家县公安局副局长的罗其铭回忆说,尽管“孙万刚很阴,审讯中可以几个小时不吭声,性格比较孤僻,不轻易说话”,“但我们对孙万刚是比较尊重的,因为他是大学生,以前我们还没有办过大学生的案子。”罗其铭说:“他吃什么,我们就吃什么。他可以睡觉,我们还不能睡觉。他说的几种可能,都被公安机关查证了,一一否定了,所以孙万刚不得不作了有罪供述。”

“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过证明,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郑蜀饶副院长说:“当法庭上逼供方和被逼供方各执一词时,法庭对此是很难判断的。公安机关有没有刑讯逼供应该由谁去证实和监督呢?”

郑蜀饶指出,刑讯逼供在理论上是不允许的,但客观上刑讯逼供是存在的。所以有些口供和证据虽然相吻合了,但法院仍然会对口供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刑讯逼供给很多错案提供了机会。”他说:“公安机关有侦查、立案权,检察机关有监督、起诉、抗诉权,法院有审判权,要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就要从公、检、法3家的权利、制约、监督上来建立一种机制,以保证各自在其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中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采访中,司法界人士指出,如何发现、监督、评判刑讯逼供,仍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办案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谁来监督公安在办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办法解决。”云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说,由于移送起诉时案件才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一开始如何办案、侦察等,检察机关是不知道的,到检察机关这儿来时,这些过程已成为文书。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常常很难认定。”他说:“要避免这一问题,需要程序上的一系列保障。”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达仁律师认为,刑讯逼供暴露的是司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对于重大恶性案件,上级往往要求公安机关限期破案,破案后就可以立功受奖,只要犯罪事实成立,公安人员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基本不会受到追究。而一些违法取得的有罪供述,往往成为定罪的核心证据。这些都是刑诉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要求是一把双刃箭

孙万刚案改判后,昭通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总结。一位负责人说:“公安机关辛辛苦苦地办了一批案子,最后这样的结果,是每一位干警都不愿看到的。”

司法界人士指出,“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要求像一把双刃箭,一方面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而另一方面也给错案的产生带来了机会,甚至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在这期间,相关办案人员付出的辛苦,是功还是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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