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必须即时报告民航管理局
据了解,正常航班报告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各航空公司每月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区民航管理局报送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司。内容主要包括航班正常率、发生延误的原因分析以及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航班数等。各航空公司内部要建立航班延误即时报告制度,凡发生两小时以上航班延误,必须即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发生延误4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局和安全监管办公室,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和领导要对延误航班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航空公司对旅客补偿可采用多种方式
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民航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和8小时(含)以上,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采用多种方式,如支付现金、票款打折和赠送里程等,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意愿。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方法、标准等,由航空公司根据这一框架自行制定。民航总局希望各航空公司将补偿办法列入服务承诺中,向社会公开。
■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将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
李军副局长强调,民航总局将把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与其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对今年上半年航班正常率、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空公司,在审定下一航季航班计划时,限制其总量航班的增加;对前一季度航班正常率较低的航空公司,停止审批下一季度的加班包机飞行,即使在运输旺季也将有所限制;对擅自改变给定航班时刻,或售票时刻与公布时刻不一致的航空公司,撤销该航班经营许可和飞行时刻;对航空公司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的经营许可。 (文/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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