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称,巴塞尔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但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过度相互持有、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按照其核心资本的20%设定了限额。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此外,为保证投资人利益,发行次级债的商业银行的资本保证金至少应该达到5%,承销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2亿元人民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在4年内全部上市的目标首先要有足够的资本金。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较少,除增资扩股、利润留存和准备计提以外,缺乏高效的补充附属资本的融资工具,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通过发行次级债则可改变这一状况。目前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中行和建行两家改革试点银行发行次级债。国内一些股份制银行也正在通过发行次级债来充实资本金,实现其上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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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设立了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由普通股等项目构成,附属资本则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记者田丽)
(责任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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