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质检总局昨天表示,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则应符合相应《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术要求,其余婴幼儿配方粉应符合《通用技术条件》。
在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以及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零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记者 李格)
(责任编辑:单长虹)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