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2004年4月28日中午,李某回家路过呼家楼向军南里3号楼1楼南面的消防通道时,适遇魏某从3号楼上坠落,正砸在他头上,二人均当场死亡。魏某是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公司聘的清洁工,案发地向军南里3号楼2楼至24楼部分楼层通往南阳台的门没有上锁,为魏某走到南阳台坠楼提供了机会;该楼北消防通道建有塑料顶棚,能对出入人员安全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而南消防通道则没有建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原告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被告的不当管理行为所致,依法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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