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1月至2001年5月期间,时任成都市交通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树基,因不正确履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责,导致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资金近4500万元、开发银行贷款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3373万余元,被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挪用,至今无法收回。2000年8月至2000年12月,因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急需资金支付工程款和货款,被告人王树基利用时任成都市交通局局长兼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成都大双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分别将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市交通局的资金共计2482万余元挪给该旅游公司使用,自己从中获利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树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挪用公款罪,遂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公诉。(刘将来 记者黄庆锋)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