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关于提请许可拘留人大代表弓继权的报告》称,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弓继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成都市城东发展东移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资产446万余元私分给个人,其中本人分得25万元。2002年底,弓继权与他人共谋,以给省市领导送礼为名从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115万元予以贪污,其中本人分得25万元。弓继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省检察院认为,应对弓继权依法拘留、逮捕。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省检察院向省人大提交了拘留、逮捕弓继权的报告。9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讨论,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弓继权实行拘留、逮捕。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就此决定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报告。
据了解,弓继权原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委书记,去年10月20日任成都市农牧局局长。
相关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实行逮捕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机关应事先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并由主任会议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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