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有形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公
布“保护单位”成为国家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有效管理的一项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单位’本身安全及其环境不被破坏”之目的。但从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的“保护单位”工作虽然有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文保单位”公布前的草率,另一方面则是公布后的工作不利所造成的。
“保护单位”公布之前,本应对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存在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和普查。但某些市、县在申报时,出现了盲动和草率。只考虑片面的效益,单纯追求“保护单位”的数量而忘了质量。公布前未进行认真的审核,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与对文物价值(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估。
某市贤良祠是1992年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但在以后的10余年里,此处未进行过大的修缮,每逢雨天,屋顶漏雨,后山墙也岌岌可危,居民苦不堪言。因是“保护单位”,不敢私自动工修补,文物部门因经费拮据又不能及时维修。这样的“保护单位”境遇十分难堪,实际上在等待自然消亡。其“保护单位”越多,“战线”就拉得越长,负担也就越重,最终恐成为公众批评的“消极保护单位”。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前后,至少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做好申报前的普查论证即三大价值的评估,看其历史内容翔实与否,史据考证准确与否,申报的材料充实与否。二是做好“保护单位”即将公布后的预备工作。提前预算保护经费的担负能力。(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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