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的意义在于,它终结了实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促进了民权意识的觉醒。今年初,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权威媒体在把孙志刚列为2003年影响中国十大人物时这样阐述:孙志刚以身殉恶法,启动了一个新的时代。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哪些事可以为“史”?哪些人可以为“鉴”?毋庸置疑,从孙志刚案的影响度上看,从其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参考价值上考量,被载入地方年鉴理所当然。那么,“罕见”之说又是从何而来呢? 很长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地方年鉴成了一方歌功颂德的平台。笔者手头上就有一些地方年鉴,内容无外乎是当地一年来经济、政治、文化、对外交流等方方面面的新成绩、新突破,比如gdp增长了多少,人均收入跨上了什么样的新台阶,文化体育事业又获得了什么奖项等。一位从事了十几年年鉴编写工作的老同志告诉笔者,无论是省志办还是市县志办,都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要看党委政府脸色行事,讲究稳妥为主,以记录成绩为主。由此不难想见,将孙志刚案这种事载入年鉴,在不少地方来说是不可想象的,“罕见”之说正是由此而来。
更为关键的是,把孙志刚案载入《广州年鉴》,需要一种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魄力。对广州来说,孙志刚案是这个城市历史上不光彩的一页,“孙志刚”更是一些地方官员不愿提及的三个字。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州市能够勇于自我揭短,先后在《广州年鉴》的“今日广州”专辑、“政法”篇目等3处,历史、客观地把孙志刚案载入其中,其魄力让人钦佩;“罕见”之举,弥足珍贵。
说孙志刚案载入《广州年鉴》“罕见”,是因为过去我们在发展、民主、社会进步、政治文明、人性等诸多认识上,存在着种种误区。回头看,这种“罕见”,是一种悲哀;而向前看,这种“罕见”,则不仅是对原有年鉴编撰方式和惯性思维的一种突破和挑战,更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生动体现。随着“罕见”不再罕见,我们国家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必然会有新的飞跃。(作者:孙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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