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张晓钢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建委体改法制科科长期间,伙同涪陵区建委监察大队职工莫非,在对涪陵区城市供销社职工集资综合楼和涪陵区人民东路14号附1号蒋某的违法建筑处罚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5万元,其中张晓钢分得赃款6.7万元,莫非分得赃款5.8万元;1997年8月至2001年8月,张晓钢在对涪陵某建筑总公司、涪陵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筑处罚中,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受贿、索贿9万元以及收受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木地板砖。2000年10月,张晓钢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涪陵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建涪一组的综合楼违法建筑修建过程中,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第66条、77条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由查处时的建筑面积949.03平方米建成了建筑面积4871平方米。在违法建筑期间,张晓钢先后2次向该公司经理王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2002年初,该公司建筑系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27941元。
案发后,张晓钢退出了全部赃款,但他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无可挽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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