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为,北京奥组委向社会公开招标北京奥运会会徽时,在要求每位参赛者签署的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中已明确约定,参赛设计方案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对参赛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均要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全部转让给组委会。在“中国印·舞动的北京”的著作权完全归属北京奥委会的前提下,原告张向东自然不应取得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任何著作权,更不存在与其他设计人的权利划分。同时,张向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其中的创作性劳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向东的诉讼请求。(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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