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省依法确认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
行政机关有55个、法定授予组织12个、受委托的行政机关5个;各省辖市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87个。
《规定》指出,“擅自恢复或变相恢复已停止的行政许可项目”、“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等,都属过错行为。《规定》明确,“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本部门依法办理而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也要承担过错责任。(苏辛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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