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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接管"钓鱼岛灯塔:有悖国际法的单方行为
2024-05-19 14:27    3470    中华厨具网

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不容置疑

中外大量史料证实,在国际法上中国对钓鱼岛(本文中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14世纪最早发现该群岛并最先命名,先占取得其主权,并实施了有效统治。明朝1562年《筹海图编》的海防范围中列入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1863年《皇清中外一统舆图》标明“钓鱼屿诸岛”在大清国版图内,隶属台湾管辖。1895年1月日本借甲午战争之机,通过内阁决议强占钓鱼岛,同年4月的《马关条约》将钓鱼岛作为“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一部分割让给日本。二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理应将强占的钓鱼岛归还中国。但美国在托管琉球群岛时将钓鱼岛挟带在内,并于1971年将其与冲绳一并“归还”日本,使钓鱼岛至今仍处于日本控制之下。

日本强占领土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为主张钓鱼岛主权寻求法理支持。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领土权的基本见解》,提出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时是“无主地”;钓鱼岛历史上就属于日本西南群岛,不包括在《马关条约》的割让范围内;也不属于战后日本应放弃的领土等。但这些主张根本站不住脚。因为1895年钓鱼岛在中国的有效统治下,岛上尽管“无人定居”,但绝非“无主地”,因此日本的“无主地先占”论无法成立。

近年来,日本企图以“实效控制”取得主权。一是主张钓鱼岛为“私人所有地”,纵容右翼团体登岛建灯塔等标示主权行为。二是加强海上防卫,驱逐中国渔船和接近钓鱼岛的保钓团体。三是2002年4月政府向民间“租借”钓鱼岛,日前又宣布“接管”灯塔。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强化“实效控制”达到“时效取得”。

在现代国际法上,通过征服强占领土是非法的,不论“实效控制”多久均自始无效。“时效取得”必须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效控制”为前提。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立场,多次向日本提出外交抗议,表明钓鱼岛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因此,日本政府“接管”灯塔的行为注定又一次是徒劳的。

日本争夺钓鱼岛主权意在海洋权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岛屿(但岩礁除外)可拥有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于是日本确立了通过争夺岛屿以扩大海洋领土的国家战略,开始加紧与中国抢夺钓鱼岛,与韩国争夺独岛(日称“竹岛”),与俄罗斯在北方四岛(俄称为南千岛群岛)上施力较劲。据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的调查报告,这些争议岛屿可为日本带来200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

日本政府此次所谓“接管”灯塔行动暗含其对中国开发东海油田的一种对抗报复心态,为此不惜两国关系恶化,也要以钓鱼岛为基点抢夺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据日本学者称,拥有钓鱼岛可使日本在划界中多得2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并攫取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一半。近年来日本不惜血本进行海底地质勘探,以便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大陆架的调查数据。

此外,日本还制造“中日钓鱼岛武装冲突论”,出台了《西南岛屿有事对应方针》,加强钓鱼岛的军事战略地位。日本此次所谓“接管”灯塔制造紧张局势,意在重提“中国威胁论”,为其军事扩张、加强西南海域防卫提供冠冕堂皇的理由。同时日本企图利用钓鱼岛作为军事基地,为遏制中国和介入台海局势埋下伏笔。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所谓“接管”钓鱼岛灯塔有悖国际法,钓鱼岛主权应依据国际法判定,对有争议的领土单方宣示主权并不产生法律效果。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或者诉诸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机构解决。钓鱼岛是中华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象征地标,它承载着和见证了中国贫穷羸弱、任人宰割的屈辱历史,也是日本能否正确认识和反省侵略历史的试金石。对于钓鱼岛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孙伶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博士)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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