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东城法院的法庭上,马女士与民政局代表及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的前夫陈某对簿公堂。民政局为马女士
办理离婚登记时,马女士本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安定医院出具的患病证明是否真实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1999年10月,马女士与陈某在朝阳区进行结婚登记,后生有一子。去年4月15日,她和陈某带着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获民政局批准。当时孩子归陈某抚养。去年11月,马女士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马女士的代理人称,2003年4月到2004年10月安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马女士都处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这期间她与陈某签了离婚协议,但依法律规定,民政局是不能为其办理的。她说,离婚协议内容都是陈某所写,马女士是在发病期间签的,所以对自己在干什么、签名的后果并不知道。
此说法遭到陈某的反对。他说离婚前马女士从未患过精神病,离婚后,她还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起诉过他,甚至亲自写了长达4页的起诉书,所以她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对于现在的生活,他说自己已在今年1月20日结婚,“现在的妻子曾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帮助过我,现在让我离婚再和马女士复婚,我做不到!”
就这样成为被告,民政局感觉很冤。他们说,安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瑕疵,其“精神分裂症”的结论是根据马女士家人陈述得出的,发病期时间也是应其家属要求写的,并不可信。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申请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审查,或要求申请人提交自己没精神病的证明。民政局只能以一般人通常标准从言行上检查,而不能从医学角度审查。“办理离婚时,他们各种材料齐全,有离婚协议,没有异常表情,所以就给他们办了离婚登记。”民政局代理人认为,希望法院维持马、陈的离婚登记。
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记者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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