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赵某曾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在缓刑期间,赵某受到债主、同时也
是其姐姐的赵女士屡次催讨65万元欠款。2003年六七月间,赵某到玉泉路附近的一家复印店里伪造了一份法院民事判决书,他用自己贪污案判决书的落款和公章复印后,与其伪造的内容粘接、复印,制造出这份假民事判决书。在这份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中,赵某写道,因中国工商银行在给他办理30万元汇款业务中严重失职,给他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判决工商银行玉泉分理处赔偿其170万元。该“民事判决书”落款为石景山区法院。在庭审中赵某说,他是因为不堪忍受债主三番五次的讨要才做出此举的,他希望这份“判决书”能帮助他拖延还钱时间。
在见到这份“民事判决书”半年之后,赵某仍然没有归还借款,其姐赵女士便到石景山区法院询问该案是否执结。经核实,石景山区法院确认这份“判决书”是伪造的,随后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法官介绍说,伪造的判决书不但字号大小错误,还将审理贪污案的刑事案件审判员附到了这份“民事案件判决书”后面。(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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