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针对全市著作权侵权赔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
题的专门规范。
该《指导意见》共35条,分别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4方面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意见》第21条规定,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会受理。
《意见》规定了可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有“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同时规定,赔偿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学者建议
对侵权者应执行“从重赔偿”
有学者建议,为了有力制止盗版等严重的故意侵权现象,可以借鉴美国对侵权人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做法,让侵权人赔个倾家荡产。鉴于现行法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市高院认为还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可以规定“从重赔偿”原则,即如果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某些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措施。(记者郭志霞)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