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
4日,原告王天翼在郑州联通公司办理了"漫游王"业务,即每月向联通支付50元的手机专项使用费,省内通话费按每分钟0.4元计算。但据王天翼介绍,在其接受“漫游王”业务服务期间,经常收到联通公司通过“1234”信箱向其发送的大量垃圾短信息。联通公司这种滥发垃圾短信的行为不仅超出了双方服务合同的范围,而且也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另外,2004年11月1日,12月6日,王天翼先后两次到郑州联通公司处预付话费共计400元,联通公司只为其开具了预付话费发票而未开具手机专项使用费发票。
2004年12月24日,王天翼一纸诉状将郑州联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联通公司停止发送超出双方合同范围的垃圾短信息,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为其每次支付的“手机专项使用费”开具内容真实、明确、具体的发票。
郑州联通公司认为,其向原告发送的是一些生活常识和重大新闻的短信息,不可能影响原告的工作生活,若原告要求停发,可以停止发送。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另外,郑州联通公司认为,原告每次缴纳通话费和“手机专项使用费”即月租费后,可到指定的银行营业厅索取包含“月租费、漫游通话费、数据信息费、功能使用费、基本通话费”等内容的发票。其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向每一位手机用户出具。不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预付手机通话费和“手机专项使用费”即月租费后,其手机得以开通使用,双方电信服务合同成立。然而,原告在接受被告服务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1234”信箱的短信息,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超出了合同服务的范围,被告应立即停止发送该类短信息。二七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向原告王天翼发送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短信息,并依法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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