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企管稽查】“以案说法”|酒虽好,切勿违规销售使用
2024-05-19 13:05    2981    中华厨具网

案件概况

日前,重庆海关所属两江海关对辖区某贸易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查看企业进口酒类商品出入库记录、物流单据、销售记录、报关单资料、合同、发票等,发现该企业进口法检商品在未经海关目的地检验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

案件处理

该企业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海关目的地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提醒

1.进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监管规定,加强对法检商品进口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也可主动向属地海关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2.企业要及时加强自查自纠,如发现案例中“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使用”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根据《关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主动披露相关规定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以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获得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机会。

3.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尽量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导致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稽查处 两江海关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