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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遭人为干预 独立统计为“注水数字”脱水
2024-05-19 13:05    3652    中华厨具网

●4月27日,在统计系统工作多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接受本报采访表示: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统计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统计数据遭受人为干预

去年各省区市核算的gdp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数,比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全国gdp增长速度高出3.9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质量问题,集中体现在gdp核算上。

近年来,地方高估gdp及其增长速度的问题日趋严重。贺铿列出一组令人忧心的数据:2000年至2003年,各省区市核算的gdp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数,比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全国gdp增长速度分别高出1.7、2.2、2.6和3个百分点,2004年则高出3.9个百分点。

“下达计划指标时,‘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上报统计数字时‘下级骗上级,级级掺水,水到渠成’。”贺铿说,这些弄虚作假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领导追求“政绩”,对统计数字进行干预。还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

2004年,重庆市某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在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报表上直接修改数据,在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的后面加了个0,变成3000万元。

独立统计提高抗干扰能力

统计数据成了地方干部的“政绩单”,这张单子由地方任命和管理的干部来填写,统计工作的独立性被破坏

在现行统计体制下,政府统计工作抗干扰能力差。

从管理上看,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也主要依赖地方;从程序上看,统计数据由地方统计部门搜集、汇总和上报。

贺铿说:“统计数据是地方干部的‘政绩单’,而这张‘政绩单’由地方任命和管理的干部来填写,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很容易受到破坏。这是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漏洞。”

另一方面,横向协调也很困难。国家统计局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统计资料管理等方面缺少权威性,甚至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也难以及时获得。

贺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5月1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我国目前统计体制的基本格局,是20年前确定的,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准统计数据的要求很不适应。修改统计法,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独立的统计体系。比如让统计部门和税务、工商系统一样,实行垂直管理,加大部门独立性,从而增强统计抗干扰能力。

完善被调查者资料保密制度

一些地方将用于统计目的的单位、个人资料用于其它方面的管理,致使调查对象不愿提供真实资料

贺铿认为,现行统计法对被调查者的权益保护不足,是一大缺陷。

统计立法中,对统计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是一大原则,不得将资料用于统计之外的任何目的。但是,现行统计法对这一保密制度规定得不严格,严重影响了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度。一些地方将用于统计目的的单位、个人资料用于其它方面的管理等目的,致使调查对象不愿向统计机构提供真实资料。

贺铿说,对违反这一保密制度的行为,国外的统计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澳大利亚1905年普查法和统计法》规定,如果简易审判庭判定某人违反了被调查者资料保密的规定,可以处以不超过2000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他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要突出对被调查者的权益保护,对损害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加大官方统计强制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及时、准确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在立法上应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调查的强制性和为被调查者保密,是官方统计的两大支柱。

对官方统计,被调查者必须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国外的统计法一般都对此有严格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贺铿说,《日本统计法》规定,对有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者,要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和开展普查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强制力度。

贺铿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及时、准确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在立法上应当做出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普查。

普查是国家搜集重大国情国力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统计调查。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统计调查是不同的,应有更高的强制性、更严密的组织、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贺铿认为,现行统计法将普查视同于一般性的统计调查对待,对普查的规定过于简单,未体现出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特性,不利于普查的顺利实施。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着重对普查予以科学、全面的规定。(《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8日 第十版/记者 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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