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4年,被告人刘风林与兰州某化学清洗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林某相识,其后,刘风林伙同被告人沈西伦、潘潮中、李小铃等人先后冒充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甘肃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身份,先后以林某“嫖娼”、“杀害小姐”、“找人替其坐牢”、公安机关已开始调查、省检察院也已立案侦查等种种理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林某现金160余万元。
2003年12月8日,刘风林串通被告人沈西伦、王玉勤、李小铃等人,闯入兰州“3512”厂厂长董某办公室,持伪造的甘肃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证、传唤证等物,假冒反贪局工作人员,将董某强行带至兰州市某宾馆,对董进行殴打后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董某人民币3万元。
2004年9月20日,刘风林、沈西伦、潘潮中、常宁闯入兰州兰新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由沈西伦、潘潮中、常宁持伪造的甘肃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证、传唤通知书,假冒反贪局工作人员,以该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涉嫌行贿为名对谢进行调查讯问。随后,李小铃又假冒甘肃省检察院反贪局“张处长”,以查封该公司和拘留对谢进行威胁。同月23日和24日,沈西伦、刘风林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共骗得谢某人民币54.3万元。检察机关还指控了刘风林等人其他涉嫌诈骗行为。此案当庭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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