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则新闻反映的是同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案后,竟然对民警说,这里(指讯问室)没地方睡,让我们回去吧,第二天还得上课呢。对法律无知到如此程度,令人瞠目结舌。
其实,中学生因为寻找“刺激”,或是看别人“不顺眼”,从而导致残忍杀人的恶性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位,从而导致中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无知使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在犯罪,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观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重视应试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这在中、小学阶段特别明显。中国学生真正接受法制教育是在大学阶段,而且也只是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课程进行。而在中学和小学阶段,他们所接触的法制教育,也只是法律产生的理论阐述等。而对法律应有的必要敬畏,教育中却鲜有提及。这就造成了学生不懂法、不惧法、不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制教育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制社会的前提是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而培养国民的法制观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从学生时代进行法制教育,才能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进行充分的法制教育,才能提高国民的法制素质。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未成年的中学生为寻找“刺激”和看着他人“不顺眼”,就活活把人烧死、打死,就是法制教育缺位的结果,值得我们深思。(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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