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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问题多 网络平台担啥责
2024-05-19 03:43    1956    中华厨具网

副标题:专家解读网络平台食品安全责任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谭兰惠

互联网买菜成人们日常,缺斤短两屡见不鲜;风靡网络的自制食品,不少商家无生产经营资质;医疗器械一键下单,商家只讲操作便捷不说风险……连日来,法治经纬版开设“食药安全·法治守护”专栏,揭露了网购食品药品的一些突出问题。

出现网购药安全问题,网络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加强平台监管?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和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

网购食品纠纷多发

平台不履职将担责

记者: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显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达45.65%。您认为当下网购食品的突出问题有哪些?纠纷多发的原因何在?

刘金瑞:近年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网购,加上我国食品新业态越来越丰富,食品的销售重心逐渐转向线上,也相伴出现了很多乱象,当下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商家无经营资质、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不对版、虚假标注日期、虚假宣传等。

朱毅:近年来社会上有“网购食品”成“纠纷食品”这一说法,原因主要来自于供需双方,一方面,食品的生产门槛较低,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刚需,消费者购买的频率高,因而“踩雷”的概率也更大。

记者:我们在调查报道中注意到,由于消费者网购时只能通过网页上的图片或文字来了解,收到食品后发现货不对版、“买家秀与卖家秀”的问题较多。对此,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

刘金瑞:就货不对版问题,国家在立法层面早就有所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购买食品权益受损时,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由平台先赔偿,再找食品经营者追偿。

朱毅:网络平台需要依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包括收集和辨识法定要求的信息,建立纠纷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违法信息、配合执法检查等。如果平台没有履行法定的资质审查等义务,将受到相应惩戒。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和经营者的担责情形,强化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对小作坊帮管结合

守住食品安全红线

记者:有人将网购食品问题多发,归咎于一些入网食品经营者没有相关资质,而网络平台又没有进行严格监管。您怎么看?

刘金瑞: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网络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相关资质,视其所销售的食品类型而定。如果售卖的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自制食品,如自制水果罐头、蛋糕等,则必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许可。但法律给小摊贩、小作坊和食用农产品留了一个灵活的空间,原则上不以取得相关许可为前提。这么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获得食品生产安全许可的门槛较高,在小微业态下很难达到这一条件,而小微业态的食品经营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这不是网络食品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

朱毅:从就业来说,目前这种小作坊式的生产能够解决很大一部分家庭的就业和收入问题,如果管得太紧,容易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家庭小作坊生产的数量多了,就难以控制质量。因此这种小作坊式的生产要控制好一定的规模,预防消除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此,要以“帮”为主,以“管”为辅,本着帮扶的态度,提出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守住食品安全的红线。

开放数据实现共治

监管法律技术并重

记者:从电商平台、外卖平台到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线上销售食品的渠道越来越多。您认为网络平台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

刘金瑞:网络平台在发展初期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往往更加注重规模效应而忽视商家合规的要求,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乱象丛生。

从监管层面来说,目前存在一个误区,即“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商户”,这种管理思路存在片面性。在网络平台出现前,食品通过线下渠道进行销售,由有关部门线下监管。网络平台出现后,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没有线下监管的责任了。线上销售的食品出了问题,一定是线下出了问题。因此,在强调平台责任的同时,有关部门的线下监管不能缺位。

从技术层面来说,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数据治理的应用还不够。不管是电商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要求网络平台要查验销售主体的资格资质,但由于食品行业监管数据库的建设、数据开放的程度远远不够,导致网络平台查验时没有依据,让资质造假行为有空可钻。因此,亟待建立一个数据驱动型的协同治理平台,以社会共治的思路,实现数据的双向开放,进而形成治理合力。

来源:天津大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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