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林:
经查,你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力集团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6月2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创力集团400万股股份。本次减持时,你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锁定期满两年内,但你未将减持事宜提前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创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必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9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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