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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
2024-05-19 02:00    8309    中华厨具网

为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形式:

从即日起至党的十八大开幕前,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项执法抽查三级检查并行的方式。

三、检查重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含租赁企业和自用设备的施工单位)、拆装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到达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使用年限的设备,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设备实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填写检查记录,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存档备查(重点检查:施工升降机的导轨架、附墙架,塔式起重机标准节、附着装置等结构及其连接螺栓螺帽、销轴是否完好;安全限位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三)拆装单位是否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否超资质承揽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是否编制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实际作业人员是否与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中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一致;

(五)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是否进行第三方检测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的验收;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产权单位、拆装单位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核;是否在工程项目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作业环境的群塔作业方案;

(七)相关单位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从即日起,本市“两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原则上准乘8人(不含司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告知标牌,明确“此吊笼准乘8人”,并固定于施工升降机吊笼内的明显位置,便于乘梯人员和司机查看。

(二)从即日起至党的十八大开幕前,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大检查工作,每台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各施工单位应对所属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发现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工程项目停工并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从即日起至党的十八大开幕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

(四)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继续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在下一阶段工作中,重点抽查“两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相关处罚记录录入不良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

(五)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执法检查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专项执法抽查中,发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重不到位的拆装单位和租赁企业,报告市住房城乡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复查拆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暂时收回租赁企业的资信等级证书。

(六)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止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锚固)、拆卸作业,停止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包括加节、附墙连接)、拆卸作业。

五、信息报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要在党的十八大结束后,将此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工作总结中应包括: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检查设备台数、发现隐患条数、依法处罚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在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对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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