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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18 22:29    8892    中华厨具网

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黑政办规〔2023〕3号)和《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的细化落实要求,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指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支持范围,以玉米、大豆、水稻、乳、、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的增产扩能项目;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

(三)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

(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建设企业,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环节的申报通知,对上年度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根据增产扩能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等问题的企业,予以排除。负责指导推荐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呈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项目认定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重点评审该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范围。

(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认定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实处理。

(六)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七)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省(市)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省工信厅负责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具体工作,对申报资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申报形式完整性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把关;市(地)、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省其它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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