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依据,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招聘”、“人才”等信息服务的网站。他们在工作中发现,3721凭借技术优势,向某一特定用户提供以行业名称为关键词的网络实名服务。信立公司认为,3721公司的这种行为使应该属于整个招聘行业的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被一人独占,侵犯了自己公司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信立公司要求3721公司立即停止将招聘、人才等行业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
3721公司辩称,实名服务是根据上网用户在地址栏输入的一个名称将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对应的网站或者网页。该服务有“直达实名”和“列表直达实名”两类。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可以交费申请注册网络实名,但只是享受一段时期的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因为有列表服务,3721在接受搜索时,除了会弹出购买者的网站以外,还可以显示该搜索词汇相关的其他网站列表,因此并不存在排斥其他非购买者网站的行为。同时,查询过程中输入的文字内容也完全由用户自主决定,3721公司没有控制权。
法院采纳了3721公司的意见,同时认为,对网络实名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3721公司作为特定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行确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关键词的构成与使用规则。涉案词汇之所以能够被注册为网络实名,并非由于3721公司主动将其作为备选词汇提供给注册者,而是基于注册者的自行拟定。由此3721公司出售使用涉案词汇的网络实名,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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