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张铭泰利用职务便利,与向川投电冶有限公司生产石墨电极的主要供应方、山西某公司提出要求并达成一致,货款通过张安排其妻弟成立的上海三碳公司结算,三碳公司在山西某公司石墨电极供应价格基础上再加价开票,然后再与川投电冶有限公司结算货款,加价金额为407万多元。通过这种方式,张铭泰又通过与上海一石墨电极供应公司加价结算,加价金额为61万多元。这两个供货公司总加价金额达到了469万多元。这笔钱全部被张铭泰个人侵吞。
法院还查明,2000年10月至11月,张铭泰擅自挪用川投电冶公款60万元给西磷公司,在这家公司张个人拥有50%的股份。他利用这笔资金注册了专门为川投电冶有限公司供应黄磷包装桶的蓉金公司。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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