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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牢中坐月领补贴130 绍兴一村会计"带薪坐牢"
2024-05-18 09:12    7815    中华厨具网

金报讯 原村会计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8年,坐牢期间竟还每月拿着村里发的130元“补贴”款,而且一拿就是2年。这件荒唐事发生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集体村。群众向镇里告发后,村里停止了这笔钱的发放,并悉数追回了两年来发放的3100多元钱。

怪事:入狱两年仍享受补贴

据了解,原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集体村会计何某,在担任某信用社集体村储蓄服务站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间,先后62次挪用储户资金共计129万余元,并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2002年12月6日,何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0日被逮捕。案发后,何某尚有57.33万元无法归还。2003年5月13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8年,对何某尚未退回部分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何某服刑坐牢后,却照常每年从村里拿到1500余元的补贴,2003年和2004年都拿了。对此,村民们一直被蒙在鼓里。

据集体村一名党员介绍,今年4月的一天,一村民在村办公室办事时,无意之中发现了原村会计何某的家人在村里领钱,据说这笔钱是发给何某本人的。何某因犯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8年,作为罪犯的他怎么还可以享受在村里拿补贴的"非常待遇"?!消息不胫而走,很快在当地传开了,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村支书:出于同情心补贴他家人

那么,集体村为什么要给已经犯罪入狱的原会计何某发钱呢?这笔钱属什么性质?该不该发?近日,带着这些疑问和不解,记者采访了皋埠镇集体村党支部书记钱宝良。

钱宝良解释,给何某发的钱不叫工资,而是补贴,带有养老金的意思。据钱宝良介绍,何某是1983年开始接他的班担任村会计一职的,2000年初,镇里作出规定,45岁以上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村会计,何某因此原因去职。钱宝良告诉记者:“何某2000年1月从会计职务上退下来后,考虑到何某做了多年的会计,我与当时的村委主任钱高春商定,用村里的钱给何某发补贴,并参照老书记屠某的发放标准(150元/月),给何某每月发130元。”

当记者问及给何某发钱一事是否妥当时,钱宝良说:“钱其实不是给他的,他在里头(指监狱)享受不到,是给他老婆的生活补贴,主要是看她可怜,出于同情心而继续发放。何某出事后,村里又连续发了两年,合计3120元,群众对此有反映,这些钱已于今年4月14日由何某的家人全额退还。”在谈到给已服刑的何某发补贴这件事的责任时,钱宝良表示:“责任在于我,我愿承担责任,不推卸。至于该负什么责任,由组织上定。”

原因: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

一场“带薪坐牢”的“闹剧”终于谢幕了,但此事在当地造成了较大影响,至今余波未了。人们议论纷纷,认为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村73岁的村民马文祥,是一位响当当的人物,在当地威望很高。这位有着51年党龄的老党员、老兵拍案而起:“村干部慷集体之慨,将集体资金当成‘唐僧’发给服刑人员,是十分错误的,也是违纪的,应该予以必要的党纪处分。”

有村民诘问:何某触犯刑法被判刑,属罪有应得,但荒唐的是,已经入狱的罪犯何某竟在服刑期间继续每月享受村里发的130元的“补贴”,且一直照领不误,得此“礼遇”长达2年之久。于情于理,这件事都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发生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给犯人发"工资"责任在谁?这恐怕不能简单归结为村干部工作上的失误。上级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不痛不痒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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