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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宝马 宝马告行人:“车告人”遇情理争议
2024-05-18 09:06    8117    中华厨具网

乐极生悲。内蒙古来京、19岁的小刘在嬉闹时误入了机动车道,撞上行驶中的宝马车,人伤车损。车主遂向小刘提出索赔。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但作为农民的小刘,至今躺在医院自身难保,面对索赔,他感到难于登天,而此案同样遭遇了情与法的争议。

人撞车,人伤车损

2004年10月29日零时45分,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公司司机林科,驾驶宝马车在海淀紫竹院路华澳中心前由东向西行驶时,适逢在人行道上与同伴打闹的小刘误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进的宝马“撞了个满怀”,结果小刘的双脚、双手都被撞骨折。宝马车也受损,车主为此支付修车费19731元。

交通部门认定行人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20分钟,海淀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询问了当事人和证人,并对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对司机进行了酒精检验测定。

结果认定,小刘与同伴在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即“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对事故负全责。

车主诉行人,索赔2万元

既然司机无责,而受损的宝马花掉了19731元修理费,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小刘,请求法院判令小刘赔偿修车费19731元,同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律引发论战

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一方,车辆受损,按照民法通则中财物受损“谁侵犯谁赔偿”的有关规定,被告方理应作出赔付。

但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此案造成了人身伤害,应适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原告还在法庭上表示,宝马的损失保险公司已进行了赔付,房产公司现在是代为保险公司打官司。但被告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同时,小刘的代理律师邓和平还对交通部门的认定提出异议。他认为,原告方司机在交通部门的笔录中说“估计当时车速是90至100公里”。而北京有规定则明令禁止在三环内驾车时速超过80公里。因此,邓和平在法庭上说:“交通部门的认定有误,原告同样有过错。”

行人另诉车主,索赔8万元

由于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司机也有过错,才导致了小刘双脚、双手都被撞骨折。被告遂在开庭前向海淀法院提起另诉,将宝马车上险的保险公司、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小刘医疗费等8.6万元。小刘的代理律师昨天当庭请求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但没有得到法官的同意。

“车告人”遭遇情理争议

小刘的一名亲戚在庭审后对记者说,人在车面前永远是弱势的一方,即便小刘负全责,但他现在已自身难保,还躺在内蒙古家乡的医院里,双脚还夹着钢板,医疗费都成问题,原告从情的角度上,应该考虑一下减少索赔。

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律师李晨明向记者表示,原告方已经在用情对人,事发后,房产公司已为小刘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我们已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困难,现在是代保险公司在索赔。”

庭外观点多,情法有交错

庭审完毕,记者就此案采访了部分旁听人员,他们向记者述说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王小姐:“我认为无论法律最终判定过错在哪一方,人与一台车相比,谁强谁弱?所以,作为强势的宝马车主一方,毕竟没有人员受伤。但小刘却撞折了四肢,从情的角度,我认为车主没有必要索赔。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强者应为弱者着想。”

刘先生:“我理解宝马车主打这场官司,毕竟司机没有违章啊。司机没有过错,谁来对车损负责?现在是法制社会,谁有过错谁负责,这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公正。”

李先生:“这个案子是个教训,行人应该看到在大街上违章的可怕后果,所以要‘学会走路’。作为司机,要谨慎驾驶,眼观六路,不要超速。一句话,不管是司机,还是行人,都要认识到‘依法行路’的重要。”(记者 彭信琼)

如何看待此案中“生命权”与“通行权”之间的法律与情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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