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新办煤矿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井型上,低瓦斯矿井不小于9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5万吨/年;二是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报告,矿井服务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以下范围新办煤矿: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建筑物、重要工业区、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可见范围以内;河流、湖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受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属于高灰、高硫的煤炭资源;受长兴灰岩岩溶水严重威胁的c煤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新办煤矿的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在煤矿扩大矿区范围方面,规定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改扩建年生产能力低瓦斯矿井可达到3万吨以上,高瓦斯矿井可达到6万吨以上,原矿区保有储量不足3年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扩大矿区范围:属异地开采的,安全评估为c、d类的,有争议和纠纷的,影响大矿安全和大矿总体开发规划的,属非法承包、转让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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