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建设厅副厅长吴英介绍,当前在商品房销售环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消费者、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商品房质量通病未得到根治,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偷工减料等问题时有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如在语言表述和图标显示上缩短商品房与市中心的实际距离、绿化和配套设施宣传严重失实;商品房面积不实,多算共摊面积、重复计算等商品房面积纠纷较为普遍等。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调整商品房销售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因而在法律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的责任界定不清楚,导致商品房买卖纠纷日益增多。
作为山东省首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法规,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承销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并不得发布与商品房有关的欺骗、误导公众的广告。在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上,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结算,也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结算。
为避免物业纠纷,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给予维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按期交付商品房,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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