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规定并结合2004年广州市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将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征税。
计算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作者:叶静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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