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部商报》报道,宋小森是原甘肃省陇恒公司业务处承包人,从1992年到1993年间,他先后与兰州铁路设计院、甘肃省建材公司等12家单位经营沥青、钢材的交易活动。1993年2月,宋为了优先、便宜购得钢材,向甘肃省物资局兰州物资供应站副主任李爱民(因受贿罪已被判刑)送了现金15000元及金戒指4枚。在与12家单位的交易中,宋小森有收取货款挪用给他人供货等情况。为此,1993年11月3日,宋小森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检察机关逮捕,1997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此后,2001年12月3日他又因诈骗、行贿罪被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2003年3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告人宋小森的诈骗罪成立。同时,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而宋小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购买到钢材,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宋小森被宣判无罪。
2004年9月6日,宋小森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该院赔偿9万余元现金。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作出逮捕决定并无违法侵权为由,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宋小森又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省检察院告知他可直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宋小森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经查,宋小森实际被羁押1677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宋小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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