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是村委会成员
《通知》规定,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以往农村财务的审计主要是侧重农村财务的日常性审计和农民负担、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相对而言,开展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较多,针对村干部责任的审计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吉林、广东等11个省市制定了村级财务审计条例或办法,审计工作较好的地区反映村财务问题的信访量就很少。
审计重点是土地发包、承包等热点
土地发包、承包,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如“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目前农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都被列入审计范围。而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也将重点审计。
此外,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和财经法纪执行等,也在审计之列。
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对村干部的审计主要由县、乡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来具体操作。
《通知》特别强调,“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农民群众是审计结果的监督员。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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