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在木,2001年4月17日至2003年4月28日任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厂长,2002年6月24日至2003年4月28日兼任巢湖市散兵水泥厂改制领导组成员,现任改制后的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年6月,居巢区散兵镇党委、政府决定对巢湖市散兵水泥厂进行改制,犯罪嫌疑人刘在木同时被任命为改制领导组成员。2003年4月1日,厂长刘在木接供电部门催缴该厂2003年3月所欠608900.90元电费的通知。刘在木安排该厂出纳先后用厂水泥销售款和现金交纳了60.9万元电费款。4月28日,在对该厂移交拍卖时,刘隐瞒了2003年3月份电费已交的事实,将该厂实欠1884518.51元的电费虚报为260万元。这之间的差额在清资过程中,成了一张内容为刘在木“代垫散兵水泥厂3月份电费715481.50元”的白纸条。
在2003年4月份的拍卖会上,刘在木等三人抢买了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后更名成立了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在与散兵镇政府签订的购厂协议中,约定2003年4月5日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散兵镇政府享有和承担。2003年7月4日刘在木用“代垫散兵水泥厂3月份电费715481.50元”的白纸条,让散兵镇财政所开具了一张“交款人为刘在木,金额为715481.50元”的收据,并以此冲抵了应付给散兵镇政府的等额购厂款。2003年10月26日,刘在木又将收据中交款人更换为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并凭此据从石强公司的账户上支取了715481.50元的现金。除去实际为散兵水泥厂代交的19.5万元电费款,余额520481.50元被刘在木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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