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6日7时30分许,珲春市朋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有4名矿工在这起矿难中不幸罹难。事发当时,该矿井下工作面局扇循环“一机两头”供风,由于风量不足,致使该掘进巷道瓦斯聚集,被告人葛某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未履行入井人员检身职责,组织12名矿工入井冒险作业,工人王某(已死亡)违章携带烟火入井,在工作面吸烟时,引起瓦斯爆炸,造成王某在内的4名矿工当场死亡。事发后,席某赔偿4名遇难矿工家属计3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葛某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席某、葛某得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即刻向主管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据法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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