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顾客陈女士摔倒,超市工作人员无人上前搀扶,也未拨打求助电话。通州法院于近日对超市的冷漠态度进行了谴责,并要求超市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陈女士3325元。
去年8月16日,陈女士带着孙子到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的一家超市购物,当她从超市下楼时不慎摔倒。后经检查,陈女士的左髌骨骨折,北京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事发当日,通州区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公证,证明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
陈女士称,令其极为生气的是,她摔倒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没有人拨打救助电话,也没有帮助她去医院救治,甚至没有一人上前扶她起来。她以超市未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事后又没有对其进行救治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4.3万余元损失。
庭审中,超市一方给出的说法是,当时超市地面上没有油渍、水渍,陈女士摔伤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超市不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性标志,不是造成陈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注意自身安全,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但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在顾客摔倒没有及时予以救助,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通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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