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懋勤担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期间,处理教研室编写的教辅资料的有关出版事宜,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兼职所得,这是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日前,随着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卫懋勤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但卫懋勤不服已上诉。
检方指控,今年48岁的卫懋勤在2000年11月,利用担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初中语文评价手册》交由江苏某出版社出版,随后他在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将《全国中考试题精选点评丛书》、《中小学信息技术教程》、《小学自读课本》等书分别交给南京、北京、上海等地的出版社出版,总计收受贿赂409245元。 庭审中,卫懋勤辩解收受钱财是正当的劳务所得而非利用职务受贿。
南京中院认为,教学研究室的基本职责包括编写必要的教辅资料,被告人卫懋勤作为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有权决定教研室编写的教辅资料的有关出版事宜,系从事公务,其在此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属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而非兼职劳动所得,故以受贿罪判处卫懋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据悉,卫懋勤不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电力处长受贿判10年
三年时间,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电力能源处处长张午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有关单位给予的现金共计22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处张午喜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认为,张午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午喜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大罪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非法所得,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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