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宁乡县检察院指控黄德贵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指控的还有涉嫌行贿罪的宁乡县万寿山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谈自由。宁乡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于今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德贵犯受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谈自由犯行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宁乡县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而黄德贵也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及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
宁乡县检察院认为,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黄德贵利用职务之便,8次收受肖某所送或他人通过肖某转送的44000元。2004年4月,肖某因读书需要用钱,向黄德贵借款4万元。原判认定是黄德贵退款,与事实不符。根据黄德贵的犯罪数额,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黄德贵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只能减轻一个量刑幅度,即在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原审判处黄德贵有期徒刑3年,显属量刑畸轻。
黄德贵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原判认定2001年春节期间,其收受谈自由送的1万元,系谈自由通过其转交给黄某的工资款,不属受贿。原判认定2004年春节期间其收受钟某1万元,在案发前其已退给了钟某,不能认定受贿。2002年9月,因公在国外考察期间,其将因公发生的费用票据丢失。回国后,其与下属路桥公司经理黄某商议后,从路桥公司报销了该1万元无发票开支,不属受贿。2003年10月,彭某送给其1万元,在再三退还未果的情况下,其与彭商定将该款作为今后的公务开支,暂存放在其处,不能认定是受贿。收受肖某的款项中的4000元是受肖某所托,为肖某的妻子调动工作所用,而调动肖某妻子的工作,与其职权无关,不是受贿。
长沙中院认为,黄德贵利用担任宁乡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谈自由在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采纳宁乡县检察院对黄德贵收受肖某4万元应认定为受贿的抗诉意见。此外,黄德贵提出彭某所送1万元系由其代为保管的活动经费、肖某所送4000元系肖妻工作调动费用、黄某所送的1万元系因公开支费用以及收受钟某的1万元案发前已退等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而黄德贵提出谈自由2001年春节期间所送的1万元认定为受贿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
长沙中院据此维持宁乡县法院对黄德贵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对谈自由犯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黄德贵的量刑部分,决定终审判处黄德贵有期徒刑4年。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